包商银行被裁定破产:无人提出重整申请

3月9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7日作出“(2020)京01破2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截至2020年10月31日,包商银行净资产为-2055.16亿元,资产总额为4.47亿元,负债总额为2059.62亿元。

裁定书显示,包商银行管理人接管包商银行后,经调查审阅,包商银行在破产清算申请前已无任何生产经营,也无任何在职人员,除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相关工作,亦无其他业务,其实际资产价值较《审计报告》记载情况进一步降低。因此,包商银行已经明显资不抵债且无实际清偿能力。此外,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申请,且本案现已无和解之可能。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明确对问题金融机构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推动问题金融机构有序退出。在今年“两会”上,一些来自央行的人大代表建议设立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法规。

无人提出重整申请

北京一中院裁定书显示,2020年11月17日,包商银行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破产清算,北京一中院于2020年11月23日裁定受理。

该院查明,包商银行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1月12日召开,743家债权人全部参会。会议核查了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并审议通过了《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书面召开会议、表决及书面核查债权的议案》两项议案。该院于同年2月4日作出(2020)京01破2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728家债权人的729笔无争议债权,确认债权金额合计为2013.98亿元。

2021年2月3日,包商银行管理人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申请,称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1月20日出具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0月31日,包商银行净资产为-2055.16亿元,资产总额为4.47亿元,负债总额为2059.62亿元。

包商银行管理人接管包商银行后,经调查审阅,包商银行在破产清算申请前已无任何生产经营,也无任何在职人员,除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相关工作,亦无其他业务,其实际资产价值较《审计报告》记载情况进一步降低。因此,包商银行已经明显资不抵债且无实际清偿能力。此外,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申请,且本案现已无和解之可能。故请求北京一中院依法宣告包商银行破产。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根据管理人的调查及提交的材料,可以确认包商银行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宣告破产的条件。

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宣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包商银行风险处置史

包商银行前身为1998年成立的包头市商业银行,2007年更名为包商银行,2008年至2011年获准在北京、深圳、成都、宁波设立4家区外分行,业务快速向区外扩张。李镇西自2002年担任包商银行行长,2008年起担任党委书记、董事长,到2019年包商银行被接管时,担任“一把手”长达11年。

两年前,2019年5月24日,包商银行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被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接管。接管组全面行使包商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并委托建设银行托管包商银行的业务。

央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2019年6月,为摸清包商银行的“家底”,接管组以市场化方式聘请中介机构,逐笔核查包商银行的对公、同业业务,深入开展资产负债清查、账务清理、价值重估和资本核实,全面掌握了包商银行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清产核资的结果,一方面印证了包商银行存在巨额的资不抵债缺口,接管时已出现严重的信用风险,若没有公共资金的介入,理论上一般债权人的受偿率将低于60%;另一方面,也为接管组后续推进包商银行改革重组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9年10月,包商银行改革重组工作正式启动。

为实现处置成本最小化,接管组最初希望引入战略投资者,在政府部门不提供公共资金分担损失的前提下,仅通过收购股权溢价款,抵补包商银行的资不抵债缺口。但由于包商银行的损失缺口巨大,在公共资金承担损失缺口之前,没有战略投资者愿意参与包商银行重组。

包商银行接管组组长周学东2020年8月撰文称,2017年5月,专案组介入“明天系”案件后发现,包商银行自2005年以来仅大股东占款就累计高达1500亿元,且每年的利息就多达百亿元,长期无法还本付息,资不抵债的严重程度超出想象。

2019年9月,包商银行改革重组工作正式启动,但市场化重组因包商银行的损失缺口巨大、缺少投资者参与而无法进行。为确保包商银行改革重组期间金融服务不中断,接管组借鉴国际金融风险处置经验和做法,并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等国内现行法律制度,最终决定采取新设银行收购承接的方式推进改革重组。

2020年4月30日,蒙商银行正式成立并开业。同日,包商银行接管组发布公告,包商银行将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分别转让至蒙商银行和徽商银行(系4家区外分行)。存款保险基金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授权,向蒙商银行、徽商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并分担包商银行的资产减值损失,促成蒙商银行、徽商银行收购承接,保持金融业务连续运行。

周学东指出,包商银行的风险根源于公司治理全面失灵。据多方反映,在接管前的相当一段时间里,包商银行内部是在李镇西一个人领导下运转的,即使李镇西2014年起不再担任党委书记,改由监事长李献平兼任,但董事长“一个人说了算”的局面已经形成,牢不可破,党委书记是在董事长领导下的党委书记,党委是在董事长领导下的党委。李镇西统帅的“三军”,是事实上的内部控制人和大股东代理人,董事会、党委、经营决策层皆直接听命于他。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明天系”的“一股独大”,导致包商银行股东大会没有发挥科学、民主决策的作用。包商银行机构股东有79户,持股比例为97.05%。其中,明确归属明天集团的机构股东有35户,持股比例达89.27%,远超50%的绝对控股比例。

由于股权过于集中,大股东很容易根据“一股一票”和“资本多数表决”原则“合法地”操纵股东大会,使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主导的决策机构,股东大会“形式化”或“走过场”,成了大股东干预和掏空包商银行的合法外衣,股东监督机制名存实亡。2005年以来,明天集团通过大量的不正当关联交易、资金担保及资金占用等手段进行利益输送,包商银行被逐渐“掏空”,造成严重的财务与经营风险,直接侵害其他股东及存款人的利益。清产核资结果显示,2005年至2019年的15年里,“明天系”通过注册209家空壳公司,以347笔借款的方式套取信贷资金,形成的占款高达1560亿元,且全部成了不良贷款。

设立专业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法规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一些来自央行的代表或委员建议,设立专业的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法规。

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认为,在实践中,我国已出现包商银行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例。虽然现行《企业破产法》明确了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但仅为单条原则性规定,具体规定分散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若干司法解释中,没有形成科学、完整的法律规则体系,在实施层面缺乏明确、完整的操作依据和程序规范。因此,应尽快制定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法律体系,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也建议,在《企业破产法》中设立“金融机构破产”专章。

白鹤祥认为,当前,金融机构及其服务存在结构性短板,一定程度地为一些非传统、监管体系外金融业务提供了空间,带来一些金融乱象和风险隐患,这是金融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增加金融市场有效供给,必须促进市场充分竞争,允许金融机构有序破产退出。而建立规范的金融机构破产退出法律制度体系,能够为市场充分竞争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法律保障,建立《金融机构破产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突出。

郭新明认为,2016年以来,国内仅P2P网贷累计停业及发生问题机构超6000家、小贷公司数量减少近1600家,但社会乃至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能“立”能“退”不能“破”、仰仗国家兜底的认识仍然较为普遍,处置这些问题金融机构大多采取金融风险处置措施,几乎不进入破产程序。

殷兴山表示,目前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企业破产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存款保险条例》组成,呈现“碎片化”状态,缺乏统一协调。


白鹤祥建议,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法》的实施路径中,基于金融机构破产规范出台具有现实的急迫性,可考虑在《企业破产法》中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根据金融机构特点作出特别的程序规定。在此基础上,持续总结摸索经验,进一步加速推动全国人大制定规范、系统的《金融机构破产法》,这是适应当前我国国情的立法成本较小和较理想的路径选择。在立法模式方面,重点解决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配置平衡问题。可采取兼顾行政主导型破产和司法主导型破产的折衷模式,在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的事项由监管部门来决定,而涉及破产金融机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的事项由法院来决定,这样的模式高效、灵活、权威,有利于保破产程序的公开透明和规范有效。

郭新明建议,从立法路径、立法机制、立法内容三方面修订企业破产法。具体而言,在立法路径上,修订企业破产法,增设“金融机构破产”专章,统领金融单行法律法规有关破产规定。这也是国际上被广泛采用的立法路径。